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3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5號
- 上訴人
- 金契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文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連嘉因年106年度訴字第435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6萬4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5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106年11月7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35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呂連嘉因年106年度訴字第435號債務人異
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76萬41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555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106年11月7日前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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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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