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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
    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
    石璽、蘇威達

  • 原告
    原動力豐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寶鼎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2號反 訴原 告 原動力豐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璽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反 訴被 告 寶鼎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威達 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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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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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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