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18 日
- 法官饒金鳳
- 法定代理人石璽、蘇威達
- 原告原動力豐盛事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寶鼎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2號反 訴原 告 原動力豐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璽 訴訟代理人 楊一帆律師 反 訴被 告 寶鼎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威達 訴訟代理人 廖忠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反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為新臺幣(下同)玖拾柒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伍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沈柏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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