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0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52號上 訴 人 寶鼎國際健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威達 被 上訴 人 原動力豐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璽 以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4 萬元(計算式:本訴部分97萬元+ 反訴部分97萬元=19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710元(計算式:本訴部分15,855元+ 反訴部分15,855元=31,71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饒金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9 日書記官 沈柏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