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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48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80號

原告
英屬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
原告
法定代理人
侯文成
被告
銀保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徐秀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第2 項、第2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未依兩造所簽訂協議書返還已受領之補助費,故提起本件訴訟。然依上開協議書第3 條後段約定:「若因本協議書所生糾紛涉訟,甲(即原告)、乙(即被告)、丙三方合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該協議書附卷可稽,則依兩造合意,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原告起訴,依前揭兩造就第一審管轄法院之合意,應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依原告聲請移轉於有管轄權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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