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8號原 告 徐建平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複 代理人 黃子峻律師 被 告 林鴻邦(兼游家鵬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林謙 被 告 林廖海 游永豊 游三郎 游明山 游振堂 游春好(兼游家德、游家慶之承當訴訟人) 游清波 游黃桂美(即游祥利之遺產管理人) 游燕飛(兼游廖金之繼承人) 游娟姑(兼游廖金之繼承人) 游舜姬(兼游廖金之繼承人) 游燕平(即游廖金之繼承人) 劉永棋 呂碧月 游守勤 劉泰逸 陳世璋 游宏明 游梅 游倩美 游月秀 游榮隆 游榮發 葉游麗微 游麗真 游麗惠 游張紅桃 劉銘智(即劉振聲繼承人) 游明珠(即游富男繼承人) 簡宗偉(即游雪之繼承人) 簡宗仁(即游雪之繼承人) 上31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施懿哲律師 被 告 游興海 陳正哲(即紀碧女繼承人) 陳建榮(即紀碧女繼承人) 陳美伶(即紀碧女繼承人) 陳淑貞(即紀碧女繼承人) 陳香樺(即紀碧女繼承人) 上5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 被 告 張裕能 訴訟代理人 張傑 被 告 曾紹評 訴訟代理人 曾宗發 被 告 張高祥 訴訟代理人 蘇彥嘉 被 告 張鈞詠 訴訟代理人 呂國權 被 告 黃仁溪 游振元 劉麗玉 姚勇臣 曾景煌 陳瑞玄 游陳麗貞 游千慧 游玉如 游清舜 游博文 築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傑 被 告 曾琇娟(即曾游清月之繼承人) 游家德 游家慶 游家鵬 受 告知人 黃帥晴 受 告知人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生喜 受 告知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被告林鴻邦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為下: 主 文 本件由被告林鴻邦為被告游家鵬之承當訴訟人;被告游春好為被告游家德、游家慶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林鴻邦於本件原告起訴時之系爭257 、262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為810 分之41,嗣被告游家鵬於民國108 年7 月19日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57 、262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4320分之180 移轉登記予被告林鴻邦,被告林鴻邦就系爭257 、262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變更各為3240分之299 ,有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見本院訴字卷㈤第111 頁至第117 頁)在卷可稽,且被告林鴻邦已向本院聲明由其承當訴訟(見本院訴字卷㈤第93頁至第97頁);另被告游春好於本件原告起訴時之系爭257 、262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為4320分之96,嗣被告游家德、游家慶於106 年5 月10日分別將系爭257 、262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各4320分之24(共計4320分之48)均移轉登記予被告游春好,被告游春好之系爭257 、262 地號土地應有部分變更為4320分之144 ,亦有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考(見本院訴字卷㈥第37頁、第73頁)在卷可考,且被告游春好已向本院聲明由其承當訴訟(見本院訴字卷㈥第261 頁至第267 頁)。茲依前開規定原應徵得兩造之同意,第三人始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移轉之當事人始能脫離訴訟,惟本件因當事人眾多,有部分當事人並未於歷次準備程序期日到場,承當訴訟之聲請勢必無法取得兩造全體之同意,為便利訴訟之進行,爰依聲請裁定命被告林鴻邦承當訴訟為被告游家鵬之承當訴訟人,被告游春好為被告游家德、游家慶之承當訴訟人,並續行訴訟,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書記官 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