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8 分鐘讀完 全文 2,55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趙伯雄

原告
徐建平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被告
林廖海
被告
游永豐(原名游永豊)
被告
游三郎
被告
游明山
被告
藍英鳳(即游振堂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游春好(兼游家德、游家慶之承當訴訟人)
被告
游清波
被告
游燕飛(兼游廖金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游娟姑(兼游廖金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游舜姬(兼游廖金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游燕平(即游廖金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劉永棋
被告
呂碧月
被告
游守勤
被告
劉泰逸
被告
陳世璋
被告
游麗靜(即游宏明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游梅
被告
游倩美
被告
游月秀
被告
游榮隆
被告
游榮發
被告
葉游麗微
被告
游麗真
被告
游麗惠
被告
游張紅桃
被告
劉銘智(即劉振聲之繼承人)
被告
游明珠(即游富男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簡宗偉(即游雪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簡宗仁(即游雪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懿哲律師
被告
陳正哲(即紀碧女之繼承人)
被告
陳建榮(即紀碧女之繼承人)
被告
陳淑貞(即紀碧女之繼承人)
被告
陳香樺(即紀碧女之繼承人)
被告
莊閔超(即陳美伶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莊建章(即陳美伶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莊洛妘(即陳美伶之承受訴訟人)
上七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
被告
張裕能
訴訟代理人
張傑
被告
築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傑
被告
林鴻邦(兼游家鵬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被告
曾紹評
訴訟代理人
曾宗發
被告
游振元
被告
劉麗玉
被告
姚勇臣
被告
曾景煌
被告
陳瑞玄
被告
游陳麗貞
被告
游千慧
被告
游玉如
被告
游清舜
被告
游博文
被告
張高祥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蘇彥嘉
被告
張鈞詠
訴訟代理人
呂國權
被告
黃仁溪

曾綉娟(即曾游清月之承受訴訟人)

游淑敏(即游興海之繼承人)

游博盛(即游興海之繼承人)

游喻婞(即游興海之繼承人)

游菘豊(即游興海之繼承人)

受 告知 人 黃帥晴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被告林鴻邦為被告游淑敏、游博盛、游喻婞、游菘豊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游淑敏、游博盛、游喻婞、游菘豊(下稱游淑敏等4人)在本件審理時即於民國111年4月13日繼承訴外人游興海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分稱其號土地,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36分之1,復於111年9月26日將上開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告林鴻邦(下稱其名),林鴻邦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3240分之389,有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可稽(見本院訴字卷十第483頁、第513頁、第611至613頁),林鴻邦復向本院聲請承當訴訟(見本院訴字卷十第103至104頁),又因本件當事人眾多,部分當事人未於歷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林鴻邦聲請承當訴訟勢必無法取得兩造全體同意,則依前揭規定,裁定命林鴻邦為游淑敏等4人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