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4 月 10 日
- 當事人徐建平、林廖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8號 原 告 徐建平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被 告 林廖海 游永豐(原名游永豊) 游三郎 游明山 藍英鳳(即游振堂之承受訴訟人) 游春好(兼游家德、游家慶之承當訴訟人) 游清波 游燕飛(兼游廖金之承受訴訟人) 游娟姑(兼游廖金之承受訴訟人) 游舜姬(兼游廖金之承受訴訟人) 游燕平(即游廖金之承受訴訟人) 劉永棋 呂碧月 游守勤 劉泰逸 陳世璋 游麗靜(即游宏明之承受訴訟人) 游梅 游倩美 游月秀 游榮隆 游榮發 葉游麗微 游麗真 游麗惠 游張紅桃 劉銘智(即劉振聲之繼承人) 游明珠(即游富男之承受訴訟人) 簡宗偉(即游雪之承受訴訟人) 簡宗仁(即游雪之承受訴訟人) 上 三十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施懿哲律師 被 告 陳正哲(即紀碧女之繼承人) 陳建榮(即紀碧女之繼承人) 陳淑貞(即紀碧女之繼承人) 陳香樺(即紀碧女之繼承人) 莊閔超(即陳美伶之承受訴訟人) 莊建章(即陳美伶之承受訴訟人) 莊洛妘(即陳美伶之承受訴訟人) 上七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 被 告 張裕能 訴訟代理人 張傑 被 告 築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傑 被 告 林鴻邦(兼游家鵬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被 告 曾紹評 訴訟代理人 曾宗發 被 告 游振元 劉麗玉 姚勇臣 曾景煌 陳瑞玄 游陳麗貞 游千慧 游玉如 游清舜 游博文 張高祥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蘇彥嘉 被 告 張鈞詠 訴訟代理人 呂國權 被 告 黃仁溪 曾綉娟(即曾游清月之承受訴訟人) 游淑敏(即游興海之繼承人) 游博盛(即游興海之繼承人) 游喻婞(即游興海之繼承人) 游菘豊(即游興海之繼承人) 受 告知 人 黃帥晴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被告林鴻邦為被告游淑敏、游博盛、游喻婞、游菘豊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訴訟。前項但書情形,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游淑敏、游博盛、游喻婞、游菘豊(下稱游淑敏等4人)在本件審理時即於民國111年4月13日繼承訴外人游 興海之坐落新北市○○區○○段000○000地號土地(下分稱其號 土地,合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各36分之1,復於111年9月26日將上開所有權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告林鴻邦( 下稱其名),林鴻邦就系爭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為3240分之389,有上開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及異動索引可稽( 見本院訴字卷十第483頁、第513頁、第611至613頁),林鴻邦復向本院聲請承當訴訟(見本院訴字卷十第103至104頁),又因本件當事人眾多,部分當事人未於歷次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林鴻邦聲請承當訴訟勢必無法取得兩造全體同意,則依前揭規定,裁定命林鴻邦為游淑敏等4人之承當訴訟人, 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