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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58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趙伯雄

原告
徐建平
訴訟代理人
劉宏邈律師
被告
林廖海
被告
游永豐(原名游永豊)
被告
游三郎
被告
游明山
被告
游文榮(即游振堂之承受訴訟人藍英鳳之承受訴訟
被告
游春好(兼游家德、游家慶之承當訴訟人)
被告
游清波
被告
游燕飛(兼游廖金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游娟姑(兼游廖金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游舜姬(兼游廖金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游燕平(即游廖金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劉永棋
被告
呂碧月
被告
游守勤
被告
劉泰逸
被告
陳世璋
被告
游麗靜(即游宏明之承受訴訟人)
被告
游梅
被告
游倩美
被告
游月秀
被告
游榮隆
被告
游榮發
被告
葉游麗微
被告
游麗真
被告
游麗惠
被告
游張紅桃
被告
劉銘智
游明珠(即游富男之承受訴訟人,兼游祥利之遺產
簡宗偉(即游雪之承受訴訟人)
簡宗仁(即游雪之承受訴訟人)
上30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施懿哲律師
被 告 張裕能
訴訟代理人 張傑
被 告 築實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傑
被 告 林鴻邦(兼游家鵬、游淑敏、游博盛、游喻婞、游
莊建章、莊閔超、莊洛妘、陳瑞玄、曾綉娟
之承當訴訟人)
訴訟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被 告 曾紹評
訴訟代理人 曾宗發
被 告 張高祥
訴訟代理人 蘇彥嘉
被 告 張鈞詠
訴訟代理人 呂國權
被 告 黃仁溪
游振元
劉麗玉
姚勇臣
曾景煌
游千慧
游陳麗貞
游玉如
游清舜
游博文
受 告知 人 黃帥晴
新北市土城區農會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義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承辦法官為候補法官,應行合議審判,雖現接續承辦之法官為實任法官,但因法院組織已確定,本件自應續行合議審判。故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程序,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4時許,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行準備程序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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