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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4號

返還買賣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連士綱楊千儀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4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張家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暐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暐誠
被上訴人
即被告
曾思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74 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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