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家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暐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暐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曾思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74 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楊千儀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