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家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暐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暐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思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574 號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佰叁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貳萬壹仟壹佰零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