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張家榛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暐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暐誠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曾思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10月5 日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