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張家榛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暐泰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暐誠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曾思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9 月1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民國106 年10月5 日合法送達,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此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附卷足佐,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賴彥魁 法 官 莊哲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誤。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書記官 楊璧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