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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93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陳威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93號

原告
騰達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武忠
被告
利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億柒仟玖佰萬元(依原告所陳報兩造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之買賣價款核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壹佰伍拾萬零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威憲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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