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5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8號上 訴 人 林羿伸 被 上訴人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8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柒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