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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 法官
    吳幸娥

  • 當事人
    林羿伸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8號上 訴 人 林羿伸 被 上訴人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8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柒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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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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