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88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88號

上訴人
林羿伸
被上訴人
大譽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688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拾柒萬柒仟陸佰捌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玖仟肆佰貳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