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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6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映如饒金鳳洪韻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0號

原告
潘俊亨即愛麗生婦產科診所
被告
江珮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3項係主張被告應除去網頁版面,網址為http s://www.facebook.com/groups/sanchungluzhou/,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000元(1,000+3,000=4,000),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法 官 饒金鳳

                 法 官 洪韻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璧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60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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