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60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60號
- 原告
- 潘俊亨即愛麗生婦產科診所
- 被告
- 江珮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萬元,此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1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訴之聲明第3項係主張被告應除去網頁版面,網址為http s://www.facebook.com/groups/sanchungluzhou/,性質上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原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4,000元(1,000+3,000=4,000),扣除原告已繳1,000元,尚應補繳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陳映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