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 聲明人即原告
- 林綢之繼承人 莊明安
- 聲明人即原告
- 莊明富
- 聲明人即原告
- 莊明貴
- 聲明人即原告
- 郭莊秀雲
- 聲明人即原告
- 莊秀紅
- 相對人
- 即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 法定代理人
- 曾國基
- 訴訟代理人
- 黃偉政
- 複代理人
- 吳嘉榮律師
陳柏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由聲明人莊明安、莊明富、莊明貴、郭莊秀雲、莊秀紅,為原告林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有上開情形之承受訴訟人者,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林綢於民國106年2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後,於訴訟中之107年1月16日死亡,且聲明人為其法定繼承人,業據聲明人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堪信屬實,與上開法律規定相符,爰裁定准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