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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回復所有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16 日

法官黎文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77號

聲明人即原告
林綢之繼承人 莊明安
聲明人即原告
莊明富
聲明人即原告
莊明貴
聲明人即原告
郭莊秀雲
聲明人即原告
莊秀紅
相對人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法定代理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偉政
複代理人
吳嘉榮律師

       陳柏瑋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所有權登記事件,聲明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由聲明人莊明安、莊明富、莊明貴、郭莊秀雲、莊秀紅,為原告林綢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8條定有明文;又有上開情形之承受訴訟人者,於得為承受訴訟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同法第175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林綢於民國106年2月8日提起本件訴訟後,於訴訟中之107年1月16日死亡,且聲明人為其法定繼承人,業據聲明人提出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為證,堪信屬實,與上開法律規定相符,爰裁定准許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黎文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7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回復所有權登記,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