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5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953號
- 原告
- 席本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宏杰
- 被告
- 法蝶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蔡柏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2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