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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聲字第123號

聲請起訴證明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1 日

法官葉靜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123號

聲請人
田東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子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慶、韋佑達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事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456號),聲請發給已起訴證明,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文慶韋佑達間請求給付仲介服務報酬事件,已於民國106 年7 月27日遞狀,業經貴院受理在案,現為了就訴訟繫屬之事實予以登記,故聲請貴院准予發給已起訴證明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聲請人依雙方間所簽訂不動產專任委託銷售契約書之約定,起訴請求相對人給付仲介服務報酬,其訴訟標的非基於物權關係而為請求,是本件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許可訴訟繫屬事實登記之規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葉靜芳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黃伊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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