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聲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148號聲 請 人 林壽彭 相 對 人 林明宏 林明芬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中權 相 對 人 陳中權 陳友義 陳友嘉 温勝輝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新北市政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事件(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660號) ,聲請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以新臺幣肆拾陸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許可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新北市○○區○○段0 號土地(權利範圍:30分之1 ;嗣分割增加同段9-1 、9-2 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為祖產,於民國53年8 月24日由聲請人之先父即第三人林水德繼承,林水德於76年5 月2 日死亡後,先母決定暫由長子即相對人林明宏、林明芬之父親即第三人林壽星代其他繼承人為掛名繼承,嗣林壽星於98年2 月3 日過世,相對人林明宏、林明芬利用繼承之法律關係,獨占系爭土地,盜賣予相對人陳中權、陳友義、陳友嘉及温勝輝(下稱陳中權等4 人)並移轉登記,後相對人陳中權等4 人所設立之相對人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為起造人,於系爭土地上興建工程,渠等並將上開永德段9 地號土地信託登記予相對人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9-2 地號土地贈與被告新北市政府持有等情。爰起訴請求確認其為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人,並依民法第185 條、第767 條及第828 條第3 項規定,請求將系爭土地之權利範圍8 分之7 所有權登記於聲請人名下等語。 二、按訴訟標的基於物權關係,且其權利或標的物之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者,於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原告得聲請受訴法院以裁定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前項聲請,應釋明本案請求;前項釋明如有不足,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登記。其釋明完足者,亦同;第5 項裁定應載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第5 項裁定由原告持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民事訴訟法第254 條第5 項、第6 項前段、第7 項、第8 項、第9 項前段分別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確認其為系爭土地之公同共有人,並基於物權關係,就取得、設定喪失或變更依法應登記之系爭土地,對相對人有前揭請求等情,雖據提出土地登記簿暨異動清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繼承系統表、現場照片等件為證,已有相當之釋明,惟釋明仍有不足,且訴訟繫屬登記雖未限制不動產現登記名義人為不動產之處分,但實際上其訴訟一經登記,該不動產於訴訟繫屬中即無第三人願意受讓其權利,故實質上已發生限制處分之法律效果,其效力幾與假處分無異,為確保相對人因聲請人聲請本件不當登記可能遭受之損害得獲賠償,並兼顧兩造之權益,本院認仍應依上開修正後之規定,命聲請人供擔保後許可本件之聲請。又本院應斟酌個案情節,妥適酌定是否命供擔保及擔保金額,所命擔保之數額,不得逾越同類事件中法官於假扣押、假處分時酌定之擔保金額。而聲請人向本院提出之106 年度訴字第3660號確認土地所有權存在案件,前經本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2,131,500 元,此核屬得上訴第三審之事件,是本院參酌司法院訂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之規定,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辦案期限分別為1 年4 個月、2 年及1 年,共計4 年4 個月,且兩造間就如聲請人造成相對人可能之損害,並未約定利率,亦無法律可據,故依民法第203 條法定週年利率5%計算為適當,則相對人因許可為訴訟繫屬事實之登記可能遭受之損害為461,825 元【計算式:2,131,500 元×5%×(4 +4/12)=461,824.9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準此,本院認為聲請人為相對人提供之擔保金額,應以461,825 元為適當。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炎煌 ┌─────────────────────────────────┐ │附表 │ ├──┬─────────┬───┬───┬──────┬─────┤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號 │地目 │ 面 積 │權利範圍 │ │ │ │ │ │(平方公尺)│ │ ├──┼─────────┼───┼───┼──────┼─────┤ │ 1 │新北市三重區永德段│9 │空白 │568 │240 分之7 │ ├──┼─────────┼───┼───┼──────┼─────┤ │ 2 │新北市三重區永德段│9-2 │空白 │ 62 │240 分之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