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聲字第1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聲請起訴證明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聲字第148號抗 告 人 林壽彭 相 對 人 林明宏 林明芬 晶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中權 相 對 人 陳中權 陳友義 陳友嘉 温勝輝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朝輝 新北市政府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朱立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訴聲字第148 號聲請起訴證明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30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規定「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書記官 黃炎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