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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王士珮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劉春仔
即原告
游碧蓮
即原告
張淑惠
即原告
張淑穎
即原告
張偉豐
被上訴人
即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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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羅金隆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羅濟貴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3 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152,326 元(計算式:1,560,235 +662,091 +310,000 ×3 =3,152,326),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8,426 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馨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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