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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9 日

法官毛彥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原告
王修仁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代理人
宋美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念儂律師
被告
鈺緯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陳威韶律師

      詹祐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7 日上午10時25分

,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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