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29 日
- 法官毛彥程
- 法定代理人陳國森
- 原告王修仁
- 被告鈺緯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原 告 王修仁 訴訟代理人 張立宇律師 複 代理人 宋美侖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念儂律師 被 告 鈺緯科技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國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帥升律師 陳威韶律師 詹祐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 年11月7 日上午10時25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勞工法庭 法 官 毛彥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元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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