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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張淑晶
上訴人
中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鐸
被上訴人
廖振宇

      廖偵伶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 106年10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上訴聲明不服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2,7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1,595元,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 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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