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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職業災害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劉以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張淑晶
上訴人
中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人黃鐸
被上訴人
廖振宇

      廖偵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黃鐸」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黃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民事勞工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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