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6號
- 上訴人
- 張淑晶
- 上訴人
- 中興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上訴人
- 兼法定代理人黃鐸
- 被上訴人
- 廖振宇
廖偵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4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黃鐸」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黃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