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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陳苑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施寶凱(即施承宏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施怡安(即施承宏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詹素卿(即施承宏之承受訴訟人)
即被告
施耀翔(即施承宏之承受訴訟人)
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淑華律師
相對人
即原告
施美雲
訴訟代理人
甘存孝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被告對於本院於民國109 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0關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里○○路000 號建物前面26.4平方公尺之房屋」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里○○路000 號建物前面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房屋(即天元素食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乃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最高法院18年聲字第307 號判例、41年臺抗字第66號判例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院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1 號判決之附表一編號10「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里○○路000 號建物前面26.4平方公尺之房屋」,經本院民事執行處現場勘查後,發現新北市○○區○○里○○路000 號建物前面有一排鐵皮屋,無法特定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之房屋即為天元素食行,且經新莊地政事務所測量結果,天元素食行之面積為44.6平方公尺,占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面積為34.34 平方公尺,因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無法具體、明確特定執行標的,而無法逕為執行。依上開判決第29頁記載:「查本件被繼承人蔡月嬌所遺之如附表一編號10之房屋(權利範圍2 分之1 ),該房屋另2 分之1 權利範圍為施承宏所有,該房屋坐落之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為施承宏所有,此有該房屋稅籍相關資料、第一類謄本影本在卷可考(見本院106 年度重家訴字第1 號卷【下稱重家訴卷】一第48至49頁反面、第155 頁、第245 至246 頁、第213 頁)。」等語。可知系爭房屋確為天元素食行(統一編號:00000000號),且該房屋之稅籍編號為00000000000 號,爰聲請更正原判決附表一編號10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里○○路000 號建物前面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房屋(天元素食行,稅籍編號:00000000000 號)」等語。

三、查本院於上開判決中第貳之四(五)⒉⑶③點,即上開判決第29頁第11至16行敘明:「查本件被繼承人蔡月嬌所遺之如附表一編號10之房屋(權利範圍2 分之1 ),該房屋另2 分之1 權利範圍為施承宏所有,該房屋坐落之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為施承宏所有,此有該房屋稅籍相關資料、第一類謄本影本在卷可考(見重家訴卷一第48至49頁反面、第155 頁、第245 至246 頁、第213 頁)。」等語。由上開重家訴卷一第48至49頁反面所附之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新莊分處98年6 月15日北稅莊二字第0980020954號函、未辦保存登記(所有權登記)之房屋申請設立房屋稅籍承諾書、房屋新增改建稅籍及使用情形申報書,可知新北市○○區○○路000 號前面鐵皮屋設有「天元素食行」,該房屋坐落基地為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該房屋為蔡月嬌及施承宏二人所有無建築使用執照之一層鐵皮建造樓房。又重家訴卷一第245 至246 頁所附之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100年4 月26日北稅莊二字第1000018236號函內容記載略以:「旨揭房屋(即蔡月嬌、施承宏等2 人所有坐落新莊區四維路136 號前面房屋)評定為一層鋼鐵造房屋,其面積為26.4平方公尺…」等語。綜上,堪認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附表一編號10財產項目欄關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里○○路000 號建物前面26.4平方公尺之房屋」之記載,顯然係「門牌號碼:新北市○○區○○里○○路000 號建物前面坐落於新北市○○區○○段000 地號土地之房屋(即天元素食行,統一編號:0000 0000 號)」之誤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至聲請人請求更正納入稅籍編號為00000000000 號一節,本件由聲請人提出之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房屋稅109 年課稅明細表,尚難認此一稅籍號碼即為天元素食行之房屋,此部分聲請,礙難准許,應予駁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苑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陳佩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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