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 原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力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許文和 被   告 力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智淵 被   告 陳愛樺 陳媛玲(原姓名:陳玟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媛玲(原姓名:陳玫陵)」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媛玲(原姓名:陳玟陵)」。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列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吳育嫻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