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楊千儀
- 法定代理人吳當傑
-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力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重訴字第102號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當傑 訴訟代理人 許文和 被 告 力成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智淵 被 告 陳愛樺 陳媛玲(原姓名:陳玟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6年5月31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陳媛玲(原姓名:陳玫陵)」之記載,應更正為「陳媛玲(原姓名:陳玟陵)」。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列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均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楊千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吳育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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