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 原告
- 弘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逸昀
- 訴訟代理人
- 楊政雄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美華律師
- 被告
- 徐桂枝
- 訴訟代理人
- 連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認若採丙分割方案,兩造所分得土地之應有部分,將有市價價差,並聲請鑑定若採取丙分割方案兩造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市價價差為何,以供兩造補償金額之認定,而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原告上開聲請調查證據部分,尚有調查之必要,故准予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6 月12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本院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