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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21 日

法官趙伯雄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23號

原告
弘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逸昀
訴訟代理人
楊政雄律師
複代理人
陳美華律師
被告
徐桂枝
訴訟代理人
連世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提出新攻擊防禦方法,認若採丙分割方案,兩造所分得土地之應有部分,將有市價價差,並聲請鑑定若採取丙分割方案兩造所分得之應有部分市價價差為何,以供兩造補償金額之認定,而聲請再開辯論,本院認原告上開聲請調查證據部分,尚有調查之必要,故准予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07 年6 月12日上午9 時30分許,在本院第5 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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