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34號
- 原告
- 凱優明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盛龍
- 被告
- 京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銘城
- 被告
- 林銜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京凌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以民國106 年1 月17日106 年度補字第178 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萬3,500 元,此項裁定已於106 年1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佐,故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