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43號
- 上訴人
- 福生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昇勳
- 被上訴人
- 古清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143 號返還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壹仟柒佰壹拾陸萬柒仟零陸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貳拾肆萬肆仟陸佰肆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第二審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