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聲 請 人 周兆熊 上列聲請人對於原告蔡樹根與被告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聲請訴訟參加,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參加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參加人參加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之規定,應繳納參加裁判費。次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參加訴訟,未依法繳納參加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2 月9 日裁定命參加人應於107 年3 月2 日前繳納參加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第194 頁),聲請人業於107 年2 月12日收受送達,有送達回證可稽(見本院卷第200 頁),惟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答詢表3 紙存卷足佐(見本院卷第292-298 頁),其聲請參加訴訟,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鄭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