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樹根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炳賢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國修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訴訟人 楊義重
- 訴訟代理人
- 金山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盧詹夏
受告知訴訟人 周兆熊
蔡宇騏(即蔡新買之遺產管理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06 年度重訴字
第193 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855,2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623,3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