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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25 日

法官鄧雅心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蔡樹根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炳賢
訴訟代理人
沈志成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彥麟律師
訴訟代理人
曾國修
訴訟代理人
受告知訴訟人 楊義重
訴訟代理人
金山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盧詹夏

受告知訴訟人 周兆熊

       蔡宇騏(即蔡新買之遺產管理人)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因106 年度重訴字

第193 號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5,855,2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623,35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

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清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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