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蔡樹根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寶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炳賢
- 訴訟代理人
- 沈志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彥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曾國修
- 訴訟代理人
- 受告知訴訟人 楊義重
- 訴訟代理人
- 金山停車場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盧詹夏
受告知訴訟人 周兆熊
蔡宇騏(即蔡新買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限期命其於5 日內補正,並於民國108 年1 月30日送達該裁定正本與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茲已逾限,仍未遵行,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