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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

確認加盟契約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

原告
黑森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堅成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被告
最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匡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加盟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於105 年9 月6 日以105 年度救字第162 號裁定駁回,嗣原告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年10月31日以105 年度抗字第1834號裁定抗告駁回,並已確定在案。故原告依法應於本院前開駁回訴訟救助裁定確定後之5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8,800 元,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怡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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