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加盟契約無效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 告 黑森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甄堅成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被 告 最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匡鴻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加盟契約無效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程式,倘未繳納裁判費用,則為起訴不合程式,法院自應以裁定駁回其訴。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於民國105 年8 月10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足憑。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部分,經本院於105 年9 月6 日以105 年度救字第162 號裁定駁回,嗣原告不服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於105 年10月31日以105 年度抗字第1834號裁定抗告駁回,並已確定在案。故原告依法應於本院前開駁回訴訟救助裁定確定後之5 日內,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萬8,800 元,惟原告逾期迄未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6 日書記官 林怡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