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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張誌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上 訴 人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被 上訴人
榮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飛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4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2 萬6,277 元(上訴人對抵銷數額837 萬3,724 元亦有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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