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4 月 26 日
- 法官張誌洋
- 法定代理人廖秋惠、陳鵬飛
- 上訴人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榮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10號上 訴 人 華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秋惠 被 上訴人 榮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飛 訴訟代理人 劉俊霙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4 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2 萬6,277 元(上訴人對抵銷數額837 萬3,724 元亦有上訴利益),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6,68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張誌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書記官 李佳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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