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號
- 原告
- 希伯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俊琪
- 被告
- 曾世榮即驛讚倉儲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合約書第15條約定:「雙方同意如因本合約而涉訟,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