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3號原 告 希伯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俊琪 被 告 曾世榮即驛讚倉儲實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第1 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合約書第15條約定:「雙方同意如因本合約而涉訟,以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上開約定書影本1 份在卷可稽,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高文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