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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原告
藍阿金
訴訟代理人
施嘉鎮律師
複代理人
劉佳穎律師
複代理人
謝博雯律師
複代理人
林佳臻律師
訴訟代理人
藍莉蓁
被告
柯蓁婷
訴訟代理人
陳筑筠
被告
謝忠達
被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訴訟代理人
陳心儀律師
被告
喜客行家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謝志怡

○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七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庭大樓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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