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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清償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陳心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0號

上訴人
藍阿金
被上訴人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被上訴人
喜客行家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代理 謝志怡
被上訴人
○ 號
被上訴人
柯蓁婷

      謝忠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9月14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繳納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已於107年9月21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婷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黃炎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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