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 上訴人
- 許財富
- 被上訴人
- 成隆機械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法定
- 代理人
- 許嘉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叁仟玖佰壹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伍拾叁萬肆仟叁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