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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45號

上訴人
許財富
被上訴人
成隆機械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法定
代理人
許嘉森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回復原狀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審判決

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叁仟玖佰壹拾壹萬柒仟玖佰伍拾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伍拾叁萬肆仟叁佰捌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丁于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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