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23 日
- 法官莊佩頴
- 法定代理人黃劍輝
- 原告吳萬濤
- 被告築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352號原 告 吳萬濤 蔣美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潘維成律師 被 告 築禾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劍輝 訴訟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黃齡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莊佩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3 日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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