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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分配表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黃信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原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黃家琪
訴訟代理人
許志綸
被告
蔡明福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被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曾炳祥
被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訴訟代理人
徐筱嵐

      劉佩宜

      魏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以及民國106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鴻鋒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即原告「鴻鋒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原告「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珮琪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0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表異議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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