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10號原 告 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守文 訴訟代理人 黃家琪 許志綸 被 告 蔡明福 訴訟代理人 廖大鵬律師 被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訴訟代理人 曾炳祥 被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德 訴訟代理人 徐筱嵐 劉佩宜 魏秋雄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25日所為之判決,以及民國106年10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 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鴻鋒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原裁定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即原告「鴻鋒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即原告「鴻鋒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及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信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張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