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13號
- 原告
- 新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 法定代理人
- 賴金河
- 訴訟代理人
- 劉師婷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康賢綜律師
- 被告
- 均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人上
- 訴訟代理人
- 黃增壽
- 被告
- 林敬順
- 被告
- 曾高基
- 被告
- 林鍇吉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瑞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十二項中第四行關於「被告林敬順」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曾高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