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25號
- 原告
-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永春
- 訴訟代理人
- 林家豪
- 被告
- 金源國際餐宴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曾士鐘即曾志雄
- 被告
- 曾珮晴
-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 曾士鐘即曾志雄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二行關於「基準利率」記載,應更正為「定儲利率指數」;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四、第二行、七、第四行關於「基準利率」記載,均應更正為「定儲利率指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