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6 日
- 法官林哲賢
- 法定代理人邱怡仁、陳慕寒
- 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蔣惠玲
- 被告超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廖鍵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43號原 告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 理 人 蔣惠玲 被 告 超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 1 人 法定代理人 陳慕寒 被 告 廖鍵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46,932元。該項裁定已於106年4月24日依法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件附卷可憑(參見本院卷第25頁)。又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件在卷可稽(參見本院卷第33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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