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陳翠琪
- 原告億興家具行即楊玉玲
- 被告蔡德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興家具行即楊玉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德芳 黃美雪 蔡榮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45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壹佰壹拾伍萬叁仟伍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叁佰壹拾貳,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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