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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
    陳翠琪

  • 原告
    億興家具行即楊玉玲
  • 被告
    蔡德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億興家具行即楊玉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蔡德芳 黃美雪 蔡榮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45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壹佰壹拾伍萬叁仟伍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叁佰壹拾貳,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翠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1  日書記官 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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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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