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億興家具行即楊玉玲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蔡德芳
黃美雪
蔡榮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45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壹佰壹拾伍萬叁仟伍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叁佰壹拾貳,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6年度重訴字第451號
黃美雪
蔡榮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106 年度重訴字第451 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仟壹佰壹拾伍萬叁仟伍佰捌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新臺幣伍拾陸萬壹仟叁佰壹拾貳,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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