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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3 日

法官黃信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原告
愛就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勳
訴訟代理人
陳郁庭律師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玲律師
訴訟代理人
朱瑞陽律師
被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協議書之約定有所請求而涉訟,觀諸原告提出協議書第5 條約定,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34949 號卷第18頁)。則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傅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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