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86號原 告 愛就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嘉勳 訴訟代理人 陳郁庭律師 蔡文玲律師 朱瑞陽律師 被 告 昕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一弘 訴訟代理人 林堡欽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依協議書之約定有所請求而涉訟,觀諸原告提出協議書第5 條約定,如有爭議,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本院105 年度司促字第34949 號卷第18頁)。則依民事訴訟第24條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信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傅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