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雷仲達
- 訴訟代理人
- 涂明智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慶圖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統強公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進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55,200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0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珮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