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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98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涂明智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慶圖
被上訴人
即被告
統強公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3 月29日所為第一審判決,經提起上訴。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955,200元部分,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5,0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陳冠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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