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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共有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27 日
  • 法官
    趙伯雄

  • 當事人
    洪重銘奇麟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25號原   告 洪重銘 被   告 奇麟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秀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憲麟 被   告 李秀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業經辯論終結後,茲因本件原告迄至宣判日仍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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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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