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2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共有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25號原 告 洪重銘 被 告 奇麟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李秀女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吳憲麟 被 告 李秀華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葛彥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業經辯論終結後,茲因本件原告迄至宣判日仍未繳納裁判費,爰依法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7 日書記官 王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