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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中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隆
訴訟代理人
陳澤西

      王德凱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就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反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萬1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萬633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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