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14 日
- 法官張兆光
- 法定代理人陳清隆
- 被告中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9號反 訴 原告 即 被 告 中威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隆 訴訟代理人 陳澤西 王德凱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就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提起反訴而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60萬140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7萬633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7萬6339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反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書記官 何嘉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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