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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30 日

法官張兆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上訴人
國際直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niel Westberg(魏斯格)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9萬24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7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9萬752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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