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5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39號上 訴 人 國際直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Daniel Westberg(魏斯格)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39號損害賠償等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59萬248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萬75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19萬7520元,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兆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