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5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549號上 訴 人 穩得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治宏 被上訴人 日勝生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榮顯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6 年度重訴字第549 號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已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8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萬4,45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李瑞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