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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03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連士綱蔡惠琪謝宜雯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03號

原告
悠準創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揚修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律師
被告
周明青
被告
陳威橡
被告
林櫻頻
被告
宇晟娛樂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意勝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信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一○五年度偵字第八七二七號刑事案件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中有犯罪嫌疑牽涉其裁判者,法院得在刑事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亦為同法第183 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民法第184 條第1 項前段、第185 條第1 項、第2 項、第28條、公司法第23條第2 項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5,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惟原告對被告有無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其所得請求之數額,係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偵字第8727號刑事偵查案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綜上,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第183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連士綱

法 官 蔡惠琪

法 官 謝宜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宜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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