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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官
    徐玉玲

  • 當事人
    王翊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34號原   告 王翊全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李 妃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靜文律師 被   告 富麗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玉玲 被   告 勝興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 彬 被   告 楊庭禎 崔懋森 范慶泓 前列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顏光嵐律師 複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富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記載,應更正為「富麗營造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9 日書記官 廖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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