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7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76號
- 原告
- 李志建
- 訴訟代理人
- 陳獻忠
- 被告
- 超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明全
林長壽
劉榮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17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同年8 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可稽(見本院卷第51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